question-icon 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前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签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都做了约定。但现在他有些反悔,不想按协议执行。我想知道我们在民政局签的这份离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约束他按协议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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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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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它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所附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旦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就开始生效,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表明,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那么它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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