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许可证时代”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你了解多少?

我家这边最近可能涉及拆迁,听说现在和以前不太一样,想了解在以前“拆迁许可证时代”,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到底是怎么回事。比如签协议都要注意啥,和现在有啥不同,补偿方式都有哪些,所以想具体知道这个时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相关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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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城市房屋拆迁是以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依据的。 首先,在“拆迁许可证时代”,取得拆迁证是进行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该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其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这里的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关于这个时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它属于民事合同。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行政法律关系排除于仲裁管辖范围之外,所以这体现了其民事协议性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3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也表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是平等民事关系的法律主体,所签协议是民事协议。 总之,“拆迁许可证时代”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性质、签订主体和涉及事项上都有明确规定,和现行规定有所不同,了解这些能帮助更好地应对可能遇到的拆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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