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写的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在探讨夫妻写的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抚养费的基本概念。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在我国,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如果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一般情况下,协议是有效的。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例如,夫妻双方在经济条件差距较大的情况下,经济条件好的一方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暂时不支付抚养费,这种约定是可以的。 然而,这种约定并不能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或者孩子因生活、学习等实际需要,原定的抚养安排不足以满足其需求时,子女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比如孩子突然生了重病,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而抚养方无力独自承担,这时孩子就可以向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费用。 另外,如果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了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那么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协议。 综上所述,夫妻写的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这种约定不能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且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子女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或者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撤销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