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后再立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要判断公证遗嘱后再立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是遗嘱人对自己身后财产分配的一种预先安排。而赠与合同则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是一种在赠与人在世时就可以发生财产转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只要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即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赠与合同就是有效的。 对于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遗嘱人在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又签订赠与合同将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之前遗嘱内容的一种变更或撤回。 所以,公证遗嘱后再立的赠与合同一般是有效的。因为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而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并符合法定条件时就生效。当赠与合同生效且赠与财产完成交付或办理相关手续后,遗嘱中涉及该财产的部分实际上就不再执行。例如,赠与的房产完成了过户登记,那么遗嘱中关于该房产的分配就不再具有实际意义。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情况。比如,如果赠与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赠与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赠与财产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会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总之,判断公证遗嘱后再立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