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易习惯角度来看不要式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在探讨从交易习惯看不要式合同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的成立不依赖于特定的形式。 我国《民法典》对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合同的形式是多样的,并不局限于特定的书面形式。 从交易习惯角度来看,交易习惯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里就体现了交易习惯和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成立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采用特定的书面形式,但双方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交易习惯,并且一方已经按照这种习惯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接受了,那么这个合同在法律上是可以被认定为成立的。 例如,甲乙双方长期存在某种商品的交易,每次都是甲向乙发出货物,乙在收到货物后一段时间内付款,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但一直按照这样的模式进行交易。有一次,甲又按照惯例向乙发货,乙也接受了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这个交易行为所形成的合同是成立且具有效力的。如果乙不按照惯例付款,甲可以依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习惯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发生纠纷时,主张存在交易习惯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以往的交易中确实存在这样的习惯。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以往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交易习惯才能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从交易习惯看,不要式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既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自由,也认可交易习惯在合同成立和效力认定中的作用。但为了避免纠纷,在进行重要交易时,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