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是否有效?


在建筑工程纠纷中,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是否有效是许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约定管辖的基本概念。约定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过协商一致,确定在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案件。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提前明确纠纷解决的地点,避免在纠纷发生后为选择法院而产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表明,建筑工程纠纷的双方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要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必须体现在书面合同中,口头约定是无效的。书面合同可以是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可以是补充协议等形式,但一定要有明确的关于管辖法院的表述。 第二个条件是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比如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所在的地方;合同履行地,一般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地点;合同签订地,就是双方签订合同的地方;原告住所地,是原告所在的地方;标的物所在地,在建筑工程纠纷中通常就是工程所在地。选择这些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有助于法院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进行公正的审理。 第三个条件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标的额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那么这种约定就可能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在满足书面形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时,一定要仔细审查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