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后得出的专业性结论。它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包括鉴定意见等八种法定形式,并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的重要证据。例如,如果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那么这个结论就可以在法庭上为患者主张赔偿提供有力的支持。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具有绝对的、不可质疑的效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鉴定结论进行全面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相关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能提出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鉴定程序存在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问题,法院可以决定重新鉴定。也就是说,鉴定结论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判断,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直接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此外,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有重要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会将鉴定结论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来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比如,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但并非绝对有效,需要经过法院或相关部门的审查判断,并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