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证书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婚前保证书通常是指在结婚前,一方为了表达对婚姻的忠诚、承诺某些行为或不行为等而向另一方出具的书面文件。对于婚前保证书效力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签订婚前保证书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双方要能够理解保证书的内容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比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签订的婚前保证书,由于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保证书就是无效的。 其次,意思表示真实是关键。婚前保证书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一方是在被威胁、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保证书,那么该保证书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例如,一方以伤害对方家人为要挟,迫使另一方签订保证书中不合理的条款,这种情况下的保证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再者,内容要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前保证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保证书中约定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如限制一方的社交自由、生育权利等,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另外,如果婚前保证书涉及财产方面的约定,要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保证书对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那么在法律上是会被认可的。 总之,认定婚前保证书的效力要从主体、意思表示、内容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