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有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在探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有效性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一般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用来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就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言,它经常会包含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属于上述情形之一,那么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购房者认为合同中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该条款是否符合无效的条件。例如,如果合同中规定购房者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退房,而开发商却可以随意延迟交房且无需承担责任,这种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霸王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购房者在遇到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霸王条款的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