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的许可使用期内转让商标权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在探讨商标许可使用期内转让商标权的效力认定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商标权,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和方式内使用其注册商标。而商标转让,则是商标权人将其商标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表明,商标转让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即签订协议并向商标局申请核准公告后才正式生效。 对于在商标许可使用期内转让商标权的效力认定,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明确约定,在许可期内不得转让商标权,那么转让行为就可能构成违约。被许可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等。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 如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没有相关禁止转让的约定,从法律上来说,商标权人是有权转让商标的。但是,这并不影响之前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类似法理,在商标领域,被许可人在许可使用期限内仍然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新的商标权人应当承受原商标权人在许可使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随意终止许可使用合同。 另外,商标权的转让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正式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没有完成这些法定程序,转让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也就是说,可能会存在转让行为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在商标许可使用期内转让商标权时,商标权人、受让人以及被许可人都应当谨慎处理。商标权人要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风险;受让人要了解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以免影响自己对商标的使用和权益;被许可人则要维护自己在许可使用期限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确保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过程合法、有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