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提供培训为名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后,公司又让我签一个以提供培训为名的补充协议。我担心这个协议对我不利,想知道这样的补充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我签了之后会不会受到一些不合理的约束,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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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培训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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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以提供培训为名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效力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合同效力的基本概念。合同效力指的是依法成立且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简单来说,就是合同一旦有效,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做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以提供培训为名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它就是有效的。 从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来看,签订补充协议的双方都应该是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比如,劳动者是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用人单位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样双方就具备了签订协议的基本资格。 意思表示真实要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是自愿的,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签协议就辞退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签订,那么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就不真实,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很重要的一点。有些培训补充协议可能会约定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比如要求劳动者在培训后必须在公司工作很长时间,否则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而这个违约金的数额远远超过了公司实际的培训成本,这种条款可能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此外,如果补充协议约定的培训内容根本不存在或者与实际培训情况严重不符,这也可能影响协议的效力。比如协议中说提供高端的专业技术培训,但实际只是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入职培训,这就可能被认定为欺诈,从而影响协议效力。 所以,以提供培训为名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有效或者无效,需要具体分析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果劳动者对协议的效力存在疑问,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咨询或者寻求法律帮助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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