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我和我爱人共同拥有一套房子,但是他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卖了。现在买家要求过户,我不知道他这种擅自卖房的行为有没有法律效力,我该怎么办,这房子还能保住吗?
展开


在探讨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概念。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 当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时,这种行为的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这里的“善意购买”指的是第三人在购买房屋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一方的出售行为未经过另一方同意。“支付合理对价”就是说房屋的买卖价格是符合市场行情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该出售行为是有效的,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不能要求追回房屋,但可以要求擅自处分房屋的一方赔偿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购买,比如第三人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一方出售未经过另一方同意,或者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又或者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张该出售行为无效,并要求追回房屋。因为此时第三人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其购买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