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告知有关当事人而录制的视听资料是否有效?
我偷偷录制了一段和别人的对话作为证据,当时没告诉他我在录音。现在涉及到一个纠纷,我想用这段录音当证据,但是不知道这种没告知对方就录的视听资料在法律上有没有效,能不能被法院认可,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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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未经告知有关当事人而录制的视听资料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不能简单地以取得不合法为由否定其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录制视听资料的方式没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视听资料是有可能被法院认可其证明力的。 例如,在一些日常的商业谈判、民间纠纷等场景中,一方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录制了双方的交流内容,只要录制过程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没有采用威胁、强迫等非法手段,且录制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那么该视听资料就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是在他人住宅内私自安装录音设备进行偷录,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 总之,未经告知有关当事人而录制的视听资料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具体是否被法院采纳,要由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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