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具有效力?
我给人做了连带担保,当时约定无期限。现在债务人一直没还钱,债权人来找我。我就想问问,这种约定无期限的连带担保责任到底有没有效力啊,我需不需要一直担着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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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具有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而保证人不能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对于约定无期限的连带担保责任,其实就属于上述规定中“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所以,这种约定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并不是无期限地让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会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也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这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这六个月内没有找保证人要钱,那么保证人之后就不用再管这个债务了。但要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了,那保证人就得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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