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意思?
我在和别人打官司的时候,听说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个词,但不太明白它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举证责任倒置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和一般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在哪些情况下会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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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原本按照一般原则应该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来承担。简单来说,通常打官司时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提出主张的人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人不用举证,而是由对方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倒置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列举了一些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比如在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也就是说,当专利权人主张对方侵权时,不需要由专利权人去证明对方使用了自己的专利方法,而是由对方来证明自己没用这个专利方法。 再比如,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假如有人在高压电附近受伤,受害者提出赔偿主张,这时候不是受害者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是加害人要证明受害者是故意造成自己受伤的。 还有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受害人因为环境污染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时,不需要受害人证明污染行为和自己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是由污染者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考虑到一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可能更容易获取证据,或者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这样可以让诉讼更加公平合理,避免因为证据获取困难而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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