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无过错侵权还是过错推定责任?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时,遇到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到底对应的是无过错侵权,还是过错推定责任。想弄明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具体适用哪种情况,这样在纠纷中我才能清楚该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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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原本应该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下面来分别看看它与无过错侵权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由于不考虑加害人是否有过错,所以不存在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问题。不过,受害人通常仍需证明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加害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并不要求受害人证明作业方有过错,但作业方若要免责,需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这在一定程度上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体现,但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完全等同于无过错侵权。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体现得更为明显。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倒置既不完全等同于无过错侵权,也不是仅仅适用于过错推定责任。它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主要还是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作为核心的举证规则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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