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我最近遇到个纠纷,听人提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太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适用这个原则呢?它和一般的举证规则有啥不一样?我想弄清楚这些,看看在我的纠纷里能不能用到这个原则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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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将通常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改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例如,甲说乙欠他钱,那么甲就需要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乙确实借了钱。 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打破了这种常规。它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弱势群体的利益,或者基于公平原则、案件实际情况等因素,对举证责任进行的特殊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一些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比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污染问题中,受害人往往很难获取加害人污染行为与自身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而加害人更有能力和条件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关。 再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让受害人去证明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法律规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能力,保障诉讼的公平和正义。它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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