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于哪些类型的案件中?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官司,听说有举证责任倒置这么回事。我不太清楚到底在哪些类型的案件里会适用这个规则,想了解一下,这样我也能提前做好准备,看看我这个案子是不是属于这种情况。
展开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原本按照一般原则应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而由另一方来承担。简单来说,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一方不用举证,而是由对方来证明某些事实。 在我国,有多种类型的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受到污染损害的一方提出侵权主张后,污染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医疗机构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被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主张后,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