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下,经乡人民委员会调解成立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经乡人民委员会调解成立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的基本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 从一般情况来看,经乡人民委员会调解成立的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协议在当事人之间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它体现了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对离婚相关事宜的约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退还当事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意味着,经乡人民委员会调解成立的离婚协议,并不直接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只有当双方持该离婚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等相关流程,最终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如果一方反悔,不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不能依据该离婚协议强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此时,若要离婚,可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诉讼过程中,经乡人民委员会调解成立的离婚协议可以作为双方曾经就离婚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的证据,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和判决。 综上所述,经乡人民委员会调解成立的离婚协议在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不具有直接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其最终的效力实现需要遵循法定的离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