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有哪些相关规定?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在税收政策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企业来说,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合理降低税务成本。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这里所说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其次,对于技术维护费,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 年 11 月 30 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企业在享受全额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时,不能再对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是避免重复扣除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规定。 此外,如果企业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确保正确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同时,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相关的发票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这些规定旨在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应合理利用这些政策来降低自身的税务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