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去法院开庭必须本人到场吗?
我遇到了房屋纠纷,已经起诉到法院,马上要开庭了。但我这段时间工作特别忙,实在抽不出时间去开庭。我想知道,在房屋纠纷案件里,开庭是不是必须本人到场呢?要是本人不能去,有什么其他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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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纠纷案件中,开庭并非必须本人到场。下面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房屋纠纷里,就是涉及房屋权益争议的双方。诉讼代理人则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所以,在房屋纠纷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代替自己参加庭审。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是离婚案件等涉及人身关系且必须当事人亲自表达意愿的案件,当事人本人一般需要到庭。但房屋纠纷通常不属于这类必须本人到庭的案件类型。然而,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比如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本人陈述才能查清,也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后果。比如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房屋纠纷开庭不一定要本人到场,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但要注意特殊情况和可能面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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