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债权凭证制度是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从制度目的来看,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可能会出现债务人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如果仅仅因为当前无法执行到位就终结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就会因为时间推移而难以实现。债权凭证制度赋予了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债权人持债权凭证可在一定条件下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就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了一种后续保障,避免债权因一时的执行困难而落空。 其次是提高执行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长期占用执行资源。债权凭证制度的出现,使得这类案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退出”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可以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到有执行可能的案件上。这既避免了执行人员在无法执行的案件上做无用功,又能提高整个执行工作的效率,使得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再者是维护司法秩序。债权凭证制度通过规范执行程序,明确了执行终结和债权凭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使得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这有助于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对于债务人来说,债权凭证的存在也起到了一种威慑作用,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避免因逃避债务而面临后续的执行压力。 此外,债权凭证制度也体现了一种诚信导向。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关系,提醒债务人要遵守契约精神,按时履行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也要求其在交易过程中更加谨慎地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从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综上所述,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多方面的,它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执行效率、维护了司法秩序,同时还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