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我有一辆使用过的小汽车想要卖掉,但是不太清楚销售这种使用过的小汽车增值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我担心如果不了解清楚,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税务方面的问题,所以想咨询一下具体的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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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于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其增值税税率的确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且该小汽车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适用税率一般为13% 。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若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小汽车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且当时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相关规定。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依据同样是上述相关政策文件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规定。 另外,如果销售方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时,要准确判断自身情况,以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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