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增值税销项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一批物资直接无偿捐赠给了目标脱贫地区,不知道在增值税销项方面有啥规定。我不太懂这些税务法律知识,就怕自己没处理好会有麻烦。想了解下这种捐赠行为在增值税销项上到底是怎么算的,有没有优惠政策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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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货物涉及的增值税销项有明确规定。首先,这里的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这就意味着,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将货物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捐赠方不需要计算缴纳这部分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政策旨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减轻捐赠方的税收负担,让更多的资源能够投入到脱贫事业中。 如果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免税政策;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所以在进行捐赠时,要注意相关发票的处理,以确保能够正确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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