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应该称受害人还是被害人?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案件,在相关文书里看到有时候写受害人,有时候写被害人,我就很疑惑,不知道在行政案件里到底该用哪个称呼才对,想了解一下这两者有啥区别,正确的称呼到底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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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里,“受害人”和“被害人”这两个词是有不同含义和使用场景的。 “受害人”一般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行政法领域,受害人主要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导致被处罚人遭受了经济损失,这里的被处罚人就是受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时,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被害人”这个词更多地用在刑事诉讼中,指的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不过在一些行政案件里,如果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等具有一定侵害性质的行为,也可能会使用“被害人”这个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多处提到“被侵害人”,这里的被侵害人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我们所说的被害人概念,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 所以,在行政案件里,使用“受害人”更为普遍和合适,它更能准确地表达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这一情况。但如果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等特定情形,“被害人”(被侵害人)的表述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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