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探视不许带走孩子是什么意思?
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对方说我只能探视孩子,但不能把孩子带走。我不太明白这规定啥意思,是只能看看孩子,不能带出去玩或者住几天吗?这有啥法律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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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探视不许带走孩子”是在涉及子女探望权问题时的一种常见约定或判决结果。从法律角度来说,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权和带走孩子是不同的概念。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看望孩子、与孩子进行交流互动等权利,通常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进行。而带走孩子则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将孩子带离直接抚养方的监护范围,比如带孩子回家住几天或者带出去旅游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只许探视不许带走孩子”这种限制可能是基于多种考虑。比如,为了保障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频繁改变孩子的生活节奏对其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一方在探视过程中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如存在不良生活习惯、可能教唆孩子不良行为等,直接抚养方也可能会要求限制带走孩子。 如果双方对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来判决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安排。同时,如果在探视过程中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探视方式或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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