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程序有哪些规范?


征地补偿程序规范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以下将详细介绍征地补偿的程序规范。 首先是征地报批前的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此外,还需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其次是征地的审批程序。征地需由相应级别的政府进行审批。一般来说,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再者是征地公告程序。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然后是征地补偿登记程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最后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与实施程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总之,征地补偿程序规范是一个严谨且系统的过程,被征地农民应了解这些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