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有哪些基本理论问题?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有探望孩子的需求,但不太清楚探望权在法律上的基本理论问题。比如探望权的定义、行使条件、限制情况等,想了解下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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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子女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探望权的主体,明确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有权利关心、照顾和教育子女,而探望权就是实现这种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自身的工作、生活安排等因素,确定合适的探望方式,比如是定期见面、节假日相聚,还是通过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探望。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为出发点。 然而,探望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比如存在暴力、虐待等行为,或者有严重的不良嗜好,可能会对子女造成负面影响,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不良行为得到改正,经过法定程序,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总之,探望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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