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视权的行使、中止和恢复有哪些规定?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有探视权。但最近对方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说要中止我的探视权。我想知道探视权行使、中止和恢复具体有哪些规定,我的探视权会被合法中止吗,之后又该怎么恢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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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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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这项权利有助于保障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和联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来看探视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来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可以是定时看望、短期共同生活等。例如,双方可以协议每周探视一次,每次半天;或者每月探视两次,每次一天等。 关于探视权的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同时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通常包括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可能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望权人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等情况。如果出现这些情况,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判决是否中止探望权。 最后是探视权的恢复。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比如,原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探望权人,病愈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恢复条件的,就会准许恢复。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理探视需求。 总之,探视权的行使、中止和恢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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