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能否放弃以及其性质是怎样的?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现在我工作特别忙,实在没精力去探望孩子,就想着干脆放弃探望权。但又不太清楚这合不合法,也不知道探望权到底是个啥性质的权利,所以想问问大家,探望权能不能放弃,它的性质到底是咋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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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孩子、和孩子保持联系交流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性质,它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探望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所谓法定权利,就是由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有人阻碍行使探望权,那么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探望权也是一种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也需要通过探望等方式关心孩子的成长,给予孩子关爱和教育。这是对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负责的一种体现。 接下来谈谈探望权能否放弃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看,虽然探望权是权利,但它同时包含义务的属性,所以原则上不能随意放弃。因为这不仅仅关系到父母自身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子女的利益。子女有与父母相处、得到父母关爱的权利,如果父母随意放弃探望权,可能会对子女的心理和情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父母经过慎重考虑,并且这种放弃不会对子女的权益造成损害,比如父母存在严重的身体疾病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或者与子女见面可能会给子女带来精神上的伤害等,在取得直接抚养方以及子女的同意,并经过法院认可后,也有可能被允许。但这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探望权有着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质,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放弃,只有在特殊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允许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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