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赠与和自愿给予哪个不需要归还?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有人说自愿给我一笔钱,也有人说自愿赠与我一些物品。我不太清楚这自愿赠与和自愿给予有啥区别,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哪个是不用归还的呢?怕之后对方反悔又找我要回去,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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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通常“自愿赠与”和“自愿给予”表达的含义比较相近,本质上都是一方基于自己的意愿将财物给予另一方。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来理解“赠与”这个法律概念。赠与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这就像两个人达成了一个约定,一个愿意给,另一个愿意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当赠与行为完成,也就是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后,赠与人不能随意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愿给予”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明确区别于赠与的定义,通常可以理解为基于自愿将财物交给他人的行为。在实际的法律认定中,如果“自愿给予”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也就是有明确的给予意思表示、财产的交付,并且对方接受,那么也会按照赠与来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愿赠与行为,在没有法定撤销情形时,受赠人不用归还财物;而“自愿给予”若构成赠与,同样适用上述规则。所以,无论是“自愿赠与”还是“自愿给予”,只要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财物通常是不用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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