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赠与和自愿赠予有什么区别,哪个不能要回来?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财物方面的事情,涉及到别人对我的给予。我不太清楚自愿赠与和自愿赠予到底有啥区别,现在对方似乎想要把给我的东西要回去,我想知道这两种情况里,哪种是对方不能要回去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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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赠与”和“赠予”在法律意义上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行为。在法律条文里,正式的表述通常是“赠与”。 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当赠与物已经交付给受赠人后,赠与合同就履行完毕,赠与人不能随意要回赠与物。 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还有一种情况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这些特殊的赠与合同,一旦成立,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不能把赠与的东西要回去。所以,不能简单地说“赠与”和“赠予”哪个不能要回来,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以及赠与合同的性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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