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分担具体是怎样的?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举证责任分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保管人在面对纠纷时能否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这个合同关系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这就意味着,如果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并及时通知了存货人,那么在后续的纠纷中,保管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验收和通知的义务。例如,保管人可以提供验收记录、通知存货人的书面文件、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证据。 在保管期间,保管人有责任妥善保管仓储物。如果仓储物出现损坏、灭失等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当发生仓储物损坏等纠纷时,保管人如果认为自己没有保管不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管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一是证明仓储物本身的性质或包装问题导致的损坏。比如,提供货物的质量检验报告、包装说明等,证明货物本身就存在容易损坏的特性或者包装不符合要求。二是证明仓储环境符合要求。保管人可以提供仓储场所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监测记录,证明自己按照合同约定和仓储物的保管要求提供了适宜的保管环境。三是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的保管措施。例如,提供日常的货物巡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证明自己在保管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另外,如果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仓储物损坏,保管人需要证明第三人的行为与货物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自己在防止损失扩大方面采取了合理措施。保管人可以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 总之,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分担是基于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和职责。保管人需要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在仓储过程中尽到了应有的义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