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签订和履行仓储合同过程中,有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合同主体方面需谨慎。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资质。对于保管人而言,要具备仓储保管的资格和能力,比如有符合要求的仓储设备、设施以及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等。存货人也要如实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仓储物的详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这就要求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其次,仓储物条款至关重要。存货人要准确描述仓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等信息。如果仓储物是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否则,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再者,仓储期限和费用需明确。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仓储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另外,仓储物的验收和保管要求也不容忽视。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如果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也必不可少。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这样可以在发生纠纷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