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就有速裁程序吗?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民事案件,听说现在有速裁程序,能快速处理案件。我就想问问,速裁程序是最近才有的,还是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呢?我想了解一下它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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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并非一开始就存在,它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的。 在我国,速裁程序主要体现在刑事和民事两个领域。在刑事领域,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速裁程序。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之所以设立刑事速裁程序,是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比如一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盗窃、危险驾驶等案件,就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在民事领域,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而对于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民事速裁程序,它同样有助于快速解决民事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综上所述,速裁程序并非一开始就有,而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不同时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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