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立遗嘱有哪几种方式?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公民立遗嘱的方式有多种,每种方式都有其相应的法律规定。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遗嘱人要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打印或让他人代写,最后还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日期。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都签名,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录音录像遗嘱,是以录音或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授的遗嘱。按照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一般指生命垂危、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仍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公证遗嘱的办理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 总之,公民在立遗嘱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