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有哪几种方式?


文书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行为。它在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法律事务并行使自己的权利。下面为你介绍几种常见的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由送达人直接将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采用的方式。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同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来执行的。 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邮寄送达则是通过邮政机构将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转交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