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保外就医是一项体现人道主义关怀的法律制度,它允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在监外医治。下面来详细介绍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方式。首先是适用对象,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是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是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是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其次是申请流程。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然后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接着是审批环节。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连同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最后是执行与监督。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此外,公安机关应当监督保外就医罪犯在居住地就医,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