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是金钱赔偿。这是最常见、适用范围最广泛的赔偿方式。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受到损害时,比如因行政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导致财产损坏或灭失的,就可以采用金钱赔偿。金钱赔偿简单直接,便于操作,能够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如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等。 其次是返还财产。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时,能够返还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比如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了公民的车辆,在确认违法后,就应当返还该车辆。这也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赔偿方式之一。 恢复原状也是一种重要的赔偿方式。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受到损坏,但能够恢复到原来状态时,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例如,因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导致公民的房屋部分损坏,就应将房屋修复到损坏前的状态。不过,恢复原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有恢复的可能和必要。 除了上述财产方面的赔偿方式,对于侵犯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也有相应的赔偿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另外,在特定情况下,还存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