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哪些?

我在做一笔交易的时候涉及到了选择之债,但是我不太清楚这种债要怎么确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有哪些方法可以让选择之债特定下来,这样我也能更好地处理后续的事情,避免产生纠纷,所以来问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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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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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在选择之债中,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即特定化,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特定方法。 首先是选择。选择权的行使是使选择之债特定的最主要方法。选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履行的权利。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当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选择权后,选择之债就特定为该选定的标的之债。 其次是履行不能。如果选择之债的数个标的中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不能履行的,该不能履行的情形就会影响选择之债的特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且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可以在剩余的标的中进行选择。如果只剩下一个可履行的标的,那么选择之债就特定为该标的之债。例如,在买卖特定种类货物的选择之债中,若其中一种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无法交付,此时就只能在剩余的货物种类中选择交付,若只剩一种货物可交付,选择之债就特定为交付该种货物的债。 再者是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从而使选择之债特定。这种方式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将原来的选择之债变更为明确的单一标的之债即可。比如原本约定可以在A产品和B产品中选择交付的合同,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决定只交付A产品,那么选择之债就特定为交付A产品的债。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的内容。 最后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会直接规定选择之债如何特定。例如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特定行业的交易中,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和秩序,法律可能会明确规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式。比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若出现选择之债的情况,可能会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来确定具体的标的。 综上所述,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包括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因履行不能而特定、合同变更以及法律直接规定等。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准确判断选择之债的特定方式,以保障债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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