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拒不删除属持续侵权,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比如在公众场合对他人进行辱骂、恶意丑化他人形象等。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例如编造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四处传播。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明确了侮辱、诽谤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范畴。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这里的特定并不要求必须指名道姓,只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能够让他人合理推断出指向的是谁即可。比如在文章中描述了某个人的外貌特征、工作单位、具体行为等,让熟悉这个人的人能够认出是他,就可以认定为指向特定的人。如果没有指向特定的人,只是泛泛而谈,一般不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犯。 再者,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名誉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评价的权利,如果侮辱、诽谤等行为仅仅发生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没有让第三人知晓,那么就不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产生影响,也就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例如,两个人在私密的环境中发生争吵,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辱骂,但没有其他人听到,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后果。这种后果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判断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不能仅仅依据受害人自己的感受,而要综合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看法。比如因为他人的诽谤行为,导致受害人在工作单位受到同事的异样眼光,或者在社交圈子中被孤立等,就可以认为造成了名誉受损的后果。 回到网站拒不删除属持续侵权的情况,如果网站上存在针对特定人的侮辱、诽谤内容,且这些内容被第三人知悉,导致该特定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网站在收到权利人要求删除的通知后拒不删除,那么网站的这种持续行为就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网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总之,了解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准确判断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并采取恰当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