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合同承诺?


在法律领域中,合同承诺是订立合同过程里的一个关键环节。简单来说,合同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就好比有人向你发出了一个合作邀请(要约),你表示愿意按照这个邀请的内容来办,这就是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构成有效的合同承诺,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举个例子,如果甲向乙发出了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那么只有乙作出的同意表示才可能构成承诺,其他人的同意表示是不算数的。 其次,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假如要约中规定对方必须在10天内给予答复,那么受要约人就需要在这10天内作出承诺并让要约人收到,超过这个期限的承诺一般是无效的。不过,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再者,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意味着受要约人同意的事项要和要约人提出的事项完全相符。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比如改变了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主要条款,那就不能算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比如,甲要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乙一件商品,乙回复说只愿意以80元购买,这就不是承诺,而是乙向甲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 在实际生活中,承诺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形式,比如当面答应或者通过电话表示同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像签订合同、发送邮件确认等;还可以通过行为来作出承诺,比如按照要约的要求开始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特定型号设备的要约,乙虽然没有明确回复,但直接将设备发货给甲,这种发货行为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被认定为是作出了承诺。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承诺,要依据法律规定,从作出主体、时间、内容以及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合同承诺,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