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或撤销是否违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或撤销并不必然违法。 首先,要明确合同无效或撤销是有法定情形的。比如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像有人故意编造土地肥沃高产的谎言,骗得他人签订高价承包合同,这属于欺诈,合同可认定无效;还有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签订合同,这种受胁迫签订的合同也可能无效;如果几个人合起伙来,为了私利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而签订合同,属于恶意串通,合同同样无效。此外,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表面承包土地搞农业种植,实际偷偷搞违规建筑开发,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规定,此类合同自始无效。 而关于撤销,在存在一些法定可撤销事由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合同,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情况。 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土地承包中,若发包方存在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给承包方造成了前期投入等损失,发包方就应当赔偿承包方的损失。而且在处理时,对于承包地上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如处于生长期的作物、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等,要作价补偿。 总之,只要是依据法定情形和法定程序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或撤销,就不违法,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后续的财产返还、赔偿等问题。 相关概念: 1. 意思表示不真实: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内心的真实意愿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比如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做出的订立合同的表示。 2. 强制性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的规定,违反此类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 3.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合谋,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