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排除适用的行政强制行为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法》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不过,该法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强制行为,存在一些被排除适用的情况。 首先,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是因为在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需要行政机关迅速采取行动以保障公共安全和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来执行,可能会延误时机,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例如,在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行政机关紧急征用物资、调配人员等行为,这些应急措施通常依据专门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对这类应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 其次,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金融业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其监管需要遵循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和法规。行政机关在对金融业进行审慎监管时,采取的诸如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强制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执行的。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则是为了保障国家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这些措施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也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行政强制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特定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有专门的规定,那么就优先适用这些特别规定,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总之,《行政强制法》排除适用的行政强制行为主要是基于特殊的事件情况、特定的行业领域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这些排除适用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在不同的场景下能够更加合理、有效地实施,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