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继续履行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签合同的时候,看到里面有损害赔偿金、违约金还有继续履行这些条款。不太明白它们之间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要是对方违约了,这几个在实际中是怎么运用的,是只能选一个,还是能一起用,希望能详细了解下它们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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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继续履行是在合同违约场景下,为保护非违约方权益而存在的几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来说说违约金,它是合同双方事先在合同里约定好的,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违约方要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钱。违约金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之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于补偿性违约金,目的在于赔偿实际损失,一般获得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再另行要求损害赔偿了。不过由于事先预定,可能存在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的情况,所以当事人过高或过低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减少或者增加。而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在获得违约金的同时,还能另行要求赔偿损失。 接着讲讲损害赔偿金,它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后,违约方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金额。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财产损失、预期利润损失以及为防止或减轻损失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后说继续履行,它也叫实际履行,意思是不管违约方有没有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只要对方要求,并且违约方有能力履行,就要对原合同没履行的部分接着按照要求履行。继续履行具有强制性,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和合同违约救济的一种手段。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因为它能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损害赔偿与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可替代损失赔偿,惩罚性违约金可与损害赔偿并用;损害赔偿与继续履行,两者功能不同可以并存,因为仅实际履行可能不足以弥补债权人损失。在实践中,如果已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适用这些方式所弥补的损失应从全部损失中扣减,同时要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概念: 补偿性违约金:目的在于赔偿实际损失的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的违约金。 继续履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要根据对方要求并在自己能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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