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8)是怎样的?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新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8)明确了其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这里所说的意外事故,就是工作中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导致员工受伤等情况;职业性疾病则是因工作环境等因素引起的特定疾病。 关于责任免除部分,条款也有清晰规定。例如,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是为了明确保险的责任边界,避免一些与工作无关的情况也纳入赔偿范围。 在赔偿处理方面,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索赔申请、损失清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医疗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等材料。这是为了确保理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让保险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赔偿。 同时,该条款还涉及到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的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赔偿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这有助于根据不同企业的规模和风险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总之,新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8)为雇主和雇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和理赔依据,在维护双方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