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最怕的三个法律问题是什么?


在遗产纠纷中,通常最怕遇到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第一个是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法律要求,比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对各种遗嘱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若遗嘱无效,那么遗产就不能按照遗嘱进行分配,而是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第二个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实际纠纷中,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非常重要,可能会因为某些继承人的身份认定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第三个是遗产的范围和分割问题。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在确定遗产范围时,要区分哪些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哪些是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例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遗产分割时,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