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和针对特定个人或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它对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行政规章又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比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会对市场监管领域的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地方政府规章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这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比如,某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适用于该城市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特定的地方政府制定,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层级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和权限。同时,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应当在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依据和准则。但同时,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抽象行政行为也有相应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如果公民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如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