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包含哪些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情况。 首先是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而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它就对涉及治安方面的各种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其次是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它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也有其特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一些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一些特定行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的设定权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比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一些部门规章,对市场监管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细化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设定权。 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针对本地城市管理等方面制定的规章,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综上所述,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上有着不同的权限和范围,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处罚设定的体系,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