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行为包含哪些?


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常见类型: 首先是地区封锁。这就像是每个地方都有一道无形的墙,限制了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通。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外地商品需要经过特别的检验、认证才能进入本地市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该条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其次是强制交易。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利用自己的权力,强迫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例如,某些政府部门要求企业只能购买其指定的软件产品,否则就不给予相关的行政许可。《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再者是妨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有些地方在招投标活动中,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让外地企业根本没有机会参与竞争。这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然后是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一些地方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对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设置重重障碍。这同样违背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最后是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里面的某些条款明显有利于本地企业,而限制了外地企业的发展。《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如果您发现存在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